行政院已分別提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下稱服勤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下稱加班費辦法)草案,分別於7/6、7/7今明兩天草案預告到期。
行政院於草案中,繼續要求輪班人員過勞工作,也不給予合理加班補償,繼續對輪班人員血汗剝削,恐與大法官785號解釋意旨背道而馳。 《服勤辦法》草案中,將輪班人員分為「非例外」和「例外」兩種,其中「#例外」包含矯正、警察、消防等10類輪班人員,授權所屬機關可調整連續休息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每月最高工時可達528小時(=正常工時176h+加班時數352h),#將近一般公務員的兩倍。 然而,《加班費辦法》中開放不受加班費20小時管制的人員類別,和《服勤辦法》中工時上限例外人員類別卻有差異,#造成矯正人員每月最高可加班352小時,#卻只能領20小時的加班費。 人事行政總處在草案中,把矯正人員明定為沒有工時上限的職種,卻規定每月卻只能申請 20 小時的加班費,等於直接告訴我們,「我不會給你錢、但是你還是要加班!」,#政府成為全台最大慣老闆。 因此,獄政工會嚴正呼籲行政院應重新檢討《服勤辦法》及《加班費辦法》,與輪班人員共同研商出具體且合理的工時上限,才能真正解決過勞對公務員身心健康帶來的傷害,還給公務員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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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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