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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在乎監所管理員嗎?

5/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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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獄政工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五一勞動節聯合聲明
​監所管理員不僅是犯罪矯正最前線,也是社會治安最後一道關卡,全年、不分日夜輪值戒護工作。然而,監所管理員的勤務現場與勞動條件在高壓、高工時與高離職率的現況下惡性循環。五一勞動節前夕,台灣獄政工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嚴正訴求法務部矯正署,正視監所管理員過勞處境。
工時彈性獨步全球?每次勤務25小時
現行夜勤戒護人員採隔日制(8時上班,翌日9時下班),每次勤務時間為「值班16小時」與「備勤9小時」,每次在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與待命時間長達25小時。矯正機關業務性質縱然有晝夜輪值之必要,勤務時間仍應衡酌短期密集工作對身心健康可能之戕害,在合理且正當的規範下制定工時。試問法務部矯正署訂定監所管理員的勤務時間何以獨步全球,荒腔走板跳脫一日24小時制?
實務上,第25小時為人員交班時間,矯正機關卻經常安排接班人員進行非必要的晨間講習與政令宣導,耽擱退班人員執行清點人數與交接收容人行狀之勤務。此外,退班時間經常需配合應變演習或擴大安檢等例行性加班,抑或辦理收容人之突發事件,上班時間延長至30小時以上的情況層出不窮。法務部矯正署應制定單次加班時數上限,退勤後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休班日及輪休日加班不得超過8小時。此外,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應遵循「(90)法人字第 000742 號函」揭示之原則,不得超過30小時。但目前矯正機關各自為政、自訂要點,每月加班時數上限高達70小時者亦有之,導致每月工時保護的立意形同虛設。
再扒一層皮?補班制度二度剝削
監所管理員無論日勤或夜勤,備勤時間都必須隨時待命,非經上級同意不得自由外出。監所管理員作為公部門的受僱者,付出勞動力予作為雇主的矯正機關,備勤時間依然處於受雇主支配的狀態,並未脫離矯正機關的指揮監督。因此,備勤時間本應計入工時,但法務部矯正署卻將備勤時間視為休息,不僅常態違反工時規定又設計補班制度,導致部分基層每21日必須補班一日或一夜,無異於在監所管理員過勞的現實下再扒一層皮。
好用免洗筷?職務代理人淪為次等員工
目前全台各矯正機關約800位職務代理人,勤務時間及工作內容與正職相同,卻無正職人員的危險職務加給。即使各矯正機關對職務代理人的勤務點分配不盡一致,客觀而言一旦進入戒護區,無論是日勤或夜勤、正職或職務代理人,勤務風險並無任何差異,危險職務加給自應一視同仁。此外,職務代理人為約聘僱人員,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依服務年資享有不同日數之慰勞假。然而,部分矯正機關為了規避職務代理人的給假,刻意中斷新舊僱用契約書之僱用期間,導致職務代理人即使實際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亦無從享有應有之權益。
長官說了算?恣意降格為行政規則的《勤務要點》
監所管理員勞動權益遭層層剝削的亂象,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決議(58-3-2)早已提出諫言,法務部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制訂《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並重新界定工時與給薪,根本解決監所管理員過勞、薪資苛扣與勞力剝削等現況。然而,法務部矯正署卻將法律位階的條例,恣意降格為內部行政規則的《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要點》內容不僅與惡劣現況毫無二致,新版《要點》草案更是迂迴規避日、夜勤戒護人員備勤時數之規範,無視日勤人員每次勤務時數實際長達10小時、夜勤人員每次勤務時數高達25小時之現況(詳附件),於法條上大玩文字遊戲,在在顯示法務部矯正署至今對勤務法制化毫無改革誠意,掩耳盜鈴企圖規避立法院對合理工時的監督,對基層的勤務時數恣意上下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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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作為獄政與治安守門員,本應享有基本的勞動權益,也值得更公正與良好的工作條件。法務部矯正署有義務擔負起監所管理員勞動生活的具體保護規範,而非以特別權力關係的上位者自居。台灣獄政工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在此向法務部矯正署嚴正聲明:
  1. 夜勤戒護人員每次勤務時間回歸24小時。
  2. 日、夜勤戒護人員之備勤時數本應計入工時,廢除常態補班制度。超過每週40小時之工時,則應給付超勤加班費。0至6時深夜勤時段之超勤加班費應核予加倍加成支給。
  3. 單次加班時數應設定上限,退勤後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休班日及輪休日加班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應遵循「(90)法人字第 000742 號函」之原則,不得超過30小時。
  4. 正視職務代理人勤務風險,危險職務加給一視同仁。
  5. 遵循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決議(58-3-2)制定《監所管理員勤務條例》。
聲援團體: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法警工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監所關注小組、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陸續新增)
新聞聯絡人:顏思妤0979-31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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