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矯正署於12/1電子發文給獄政工會,但卻顯示「收文異常」無法開啟。 經獄工與矯正署反應後,12/2週四才正式收到公文,要求獄工「#明天」去參加「矯正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制度研商會議開會通知」。 試問矯正署,本會人員皆為正職獄政工作人員,要如何臨時向服務機關請假、出席會議? 大法官早在2019年即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為何矯正署要等到三年時限即將屆滿時,才要「#前一天」發開會通知、#突襲式地找基層開會? 還是矯正署僅是迫於立法院立委要求而找獄政工會同仁背書,釋字第785號解釋研商會議淪為形式? 雖獄政工會因難以臨時向機關請假,本次無法與會,但獄工仍正式發文,積極向矯正署提出「#矯正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建議。 以下為獄工之書面建議: 同工不同酬應做調整 監所日勤及夜勤人員日間相同有二小時備勤,結果支領的備勤費日勤一小時190元計,夜勤一小時70元計,明顯的同工不同酬。 日間2小時備勤部份應有所調整: 1. 日夜勤一律加班或補休2小時。 2. 夜勤比照日勤支給每小時190 元。 矯正署應效仿其他輪班人員機關,將備勤納入工時 查司法院法警人員及法務部法警人員皆將備勤期間納入工時,如「夜間7小時備勤補償方案」,備勤時間執行勤務覈實支給加班費或補休: 扣除加班時數,所餘時數按下列標準核給補休補償: 1. 1小時以上未滿3小時:補休1小時。 2. 3小時以上未滿5小時:補休2小時。 3. 5小時以上未滿7小時:補休3小時。 4. 7小時以上(含):補休4小時。 警政署所屬之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司法院所屬之法警、法務部所屬之法警、移民署所屬之人員,皆將備勤納入工時,僅矯正署仍遲未將獄政人員備勤期間計予工時,實有不公。 備勤期間,同仁人身自由和時間皆受到限制,須於機關內隨時待命,因應突發狀況。爰此,獄政工會要求應將矯正署所屬人員之備勤納入工時,並給予相對應之加班費或補休補償,真實反映獄政人員之勞動狀況。 加班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作為補償,勿以行政獎勵,變相鼓勵同仁過勞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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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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