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獄工意見—常務監事林文蔚發言
1. 外役監制度必須有「能使收容人漸與外界接軌,以利融入社會生活」功能目的,外役監存在才具有意義。 2. 外役監及各監外役隊的勞役內容並不輕鬆,但勞動與復歸社會究竟有何直接正相關?還是說外役監大量的勞動是以「Arbeit macht frei(勞動使人自由)」的勞動改造為意旨? 3. 形式要件若以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且一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之刑期等條件,對收容人的誘因不大,平心而論有誰有意願於假釋在即之際折騰一翻,重新適應新環境的人事物? 4. 一旦以特定犯罪排除,諸如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係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則外役監將等同白領犯罪或公務員貪瀆專監,若此外役監即喪失中途監獄接軌社會的功能,還不如全面廢止改回一般監獄來得實際。 5. 實質要件除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項條件,更應以是否有家庭支持做為首要評估重點,家人不離不棄才是收容人安心服刑進而改變的心錨。 6. 社會觀感多認為外役監是為禮遇特定人士或權貴,仍難以說服人民,以基層獄政人員的觀察亦多半認為凡涉貪公務員、政商權貴有較高機會獲選。 7. 獄政人員反對外役監制度的主因在於監所長久以來的潛規則「交代」(「交代」,注音:ㄐㄧㄠ ㄉㄞˋ,台語:Kau Tài,泛指長官要求必需特別關照的對象),要如何重獲基層信任,有賴於法務部與矯正署長官的智慧。 8. 外役監制度存在已有數十年,但對社會而言卻是陌生的,建議法務部與矯正署做好資訊統整多與社會溝通,在介紹政策目的的同時也要讓社會大眾明暸犯罪矯正不是變魔術,矯正機關的實際載荷量能與極限,都是影響治安的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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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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