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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社會遺忘的角落——台灣獄政工會與受刑人的二三事(下)

7/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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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 |撰文:陳采婕、鄭立楷、劉子嘉
在上一篇報導中,我們得知了獄政工會的運作,以及第一線工作者在勞動環境所面臨的困境,而接下來的這篇報導將會以他們的角度出發,討論關於受刑人人權的各種議題。對於受刑人在食衣住行上的規範,身為管理員的兩人怎麼看待這些制度?面對台灣監所普遍超收的問題,他們又有什麼想法?矯正人員作為司法體系的末端,理解犯罪的視角也有所不同,本篇文章企圖透過獄政工會的採訪,呈現判刑過後的監所面貌與制度走向,期待能夠帶給讀者不一樣的視野。

攝於宜蘭監獄門口會客菜存廢——監獄飲食問題生活不外乎食衣住行育樂,在「食」的部分,高牆內外的流通並不是那麼順利。對於外面送進來的飲食,為了杜絕違禁品及衛生安全考量,監獄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像是不能有液體,湯湯水水都要倒掉,梨子這類含糖量高的水果因為可以釀酒,所以也不能送進監所。
然而,林常務提及,這些規定有不合時宜之處,舉例來說,過去因為有人在大腿骨藏鈔票,而監獄是不能有金錢流通的,擔心會有收買或賄賂的問題,所以爾後飲食有了要「去骨」的規定。然而,當去骨的規定變成連海鮮都要去刺,或是之前有家屬送豬尾巴進來,也被要求去掉一段一段小小的骨頭,其實就已經與原先禁止的目的相去甚遠,僅是為了形式上符合規定,而徒增監所工作人員和家屬的困擾。
禁止的規定也往往標準不一,之前有過綠色的情人果可以,但紅色的情人果不行,理由是看起來像在吃檳榔、「觀感不佳」。可以看出,飲食的規定仍不免主觀評價的介入,是誰的觀點決定何謂「觀感不佳」?又是基於什麼理由,可以因為觀感不佳而限制受刑人的權益?這些都是飲食規定背後應該檢討之處。
由於過去監獄的飲食條件極差, 因此存在「會客菜」制度,業者會在監獄附近開設餐廳,菜色依照監獄的規定,製作讓家屬能夠送進監獄的會客菜。過往送一次會客菜,即使家屬本人沒有來會客,也會視為一次會客,後來在倡議團體的反對下才改成不扣會客次數。然而,這個改動卻造成大量會客菜送進監獄,有時候甚至多到沒空間、必須將菜餚放在地上,造成監所工作人員很大的負擔,也發生過因為天氣炎熱、食物腐壞,導致食物中毒的情形。而業者一盤一盤地送,也已經跟當初會客菜「社會支持」的目的背道而馳,變成同學叫來社交、甚至業者營利的方式,而不再是家人或社會的支持。

宜蘭監獄外的會客菜業者
林常務提到,之所以存在會客菜制度,其實是過去監所內飲食問題的回應,或許在重新檢討監獄的飲食問題之後,會客菜能夠回歸它真正的目的,讓家人會客時送來支持即可,而不是現今變調的模樣。監所內的強制作業——學習技能還是侵害人權?在去年年底,大法官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侵害人身自由,其目的也可以透過現況下監獄開辦的各種技能訓練課程達成。然而,在宣告自由刑以外的強制工作違憲的同時,大法官卻沒有重新檢視上述監獄內的教化課程、技能訓練以及一般作業是否合理?如果強制工作違憲的話,那監獄內勞動的正當性又是什麼?
對此,林常務表示,監獄內的勞動問題,其實最終還是要回到對於刑事政策的通盤檢討,我們如何看待犯罪矯治?要重新思考犯罪矯治是否是刑罰的目的,以及犯罪矯治想要達成的效果究竟是什麼。
現今監獄內的作業往往以「養成勤勞之習性,習得一技之長」為目的,然而,林常務質疑這個目的與犯罪矯治的關聯是什麼?我們期待的究竟是避免未來的犯罪,還是一個勤勞的人?一個勤勞的人是否就必然不會犯罪?
進一步而言,現況監獄的作業班也無法真正達成「習得一技之長」的目的。呂理事長提及,由於會進來監獄的廠商,都是人力密集而低技術的工作,因為廠商本身無法負擔高成本、低技術的勞力,才會來找低成本的監獄,例如摺紙蓮花、灌泡泡水、摺紙袋等, 像是由於宜蘭盛產三星蔥,廠商有洗蔥的需求,但很難聘到人力,因此宜蘭監獄便有所謂的「洗蔥班」,可是這其實對「習得一技之長」並無任何助益,也對出獄之後的就業毫無幫助。
為了推動與當地產業的接軌,每個監獄往往會有各自的特色自營作業,例如金門監獄做麵線、屏東監獄做醬油等等。然而,為了追求產值,這些往往是監獄裡少數本就擁有該技術的人在從事,技術既有的門檻仍然存在,並沒有透過技能訓練來弭平。林常務便舉例,比方說烘焙,監所往往不會找完全不熟、連攪麵粉都不會的人來這個單位,都是遴選本就有烘焙技能的人,因此也沒有所謂「學習」一技之長,只是本來就有一技之長的人繼續做,沒有一技之長的人仍然沒有。
而對於何謂「一技之長」,監所內的想像也與現實社會脫節。舉例而言,許多監獄會投入在地的夕陽產業或是乏人傳承的手工,以延續在地特殊手工和產業的命脈。對於地方產業而言,注入了新的人力,但對於同學而言,出獄以後只能從事這些夕陽產業、作為唯一的傳人,其實是使他就業的處境更加艱難。除此之外,監獄有許多課程是不合時宜的,像是有電腦班訓練一分鐘可以打多少字,但在有專業逐字稿軟體及許多科技的當今,對於人工打字的需求幾乎不存在,這個技術無法與社會接軌,對同學出獄後的幫助甚小。
林常務表示,監獄在這部分往往過於保守,只敢找看似很安全的工作來做,但他認為監獄應該重新盤點哪些技術已經過時 ,回過頭來重新設計課程,以實際反映社會上的就業需求,例如很多同學會在監獄裡偷刺青,會畫畫的同學也很多,或許能夠成立刺青班,同學也可以付費請會刺青的同學刺青。像這樣監獄內就存在供需,而且同學真的習得一技之長,出獄後有一些資金、開一個小店面就可以開始營業的技能,可能才是真正能有幫助效果的,而監獄不應該因為保守及害怕改變而不付諸行動。累進處遇與假釋制度——優惠?鼓勵?還是折磨?現今監獄存在所謂「累進處遇」制度,將受刑人分成四級,隨著受刑人的表現累積分數,分數達標即可升級,每升一級,相對的處遇會更寬鬆一些。只是,看似完善管理的設計,其實造成了許多問題,林常務便表示,累進處遇制度就像是「好寶寶卡」,如同超商集點一般進行:「這個措施會極度造成受刑人的陽奉陰違,他表面做的很漂亮,但是私底下,因為你不確定性太多了,所以他不斷的、想盡辦法的積極配合你的同時,就造成他嚴重的監獄化,而不利於社會化。」
假釋制度也有類似的問題,由於假釋的標準不明確,不同監所間的標準都不相同,而且常常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當有社會新聞、媒體大肆報導的期間,假釋就非常困難。假釋的標準也有很多問題,像是林常務就曾遇過有人因為「本次犯罪持有的毒品量太多」而被駁回假釋。但這是判刑的時候給的評價,假釋應該是看服刑期間的表現,現況卻重複評價犯行,並不合理。
此外,假釋與否由法務部決定,也長期被批評是「球員兼裁判」,法務部同時身為管理方及裁判方,如果受刑人在監所曾經有申訴過,就可能因此被標註而不利於假釋審核。林常務認為,應該參考加拿大或是美國,透過外部的機制、人員來評估,同時也能提升監所更努力教化的意願,讓假釋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現今監所內負責教化工作的教誨師,除了輔導受刑人,還必須做能否假釋的評估。一位教誨師需要負責協助五百多位同學,按照規定,同學每個月需要接受一次的個人教誨,而教誨師一個月上班22天,相當於一天最少要面對二十位同學,每位都要做記錄,如此沉重的負擔,導致所謂「輔導」只能流於形式,更顯示出監所內的「教化」接近不可能。
「名為教誨師,你看他的職掌,不如叫作沙丘裡面的精算師。」林常務直言。
教化資源的嚴重不足,是台灣監獄的一大結構性問題,而假釋制度的不確定性,其實也造成了同學和家屬很難過的煎熬。「常常接見的時候,家屬就講說『啊你不是報假釋了?那你怎麼沒過?是不是表現不好?』同學就百般解釋說『我真的有好好在裡面怎麼樣』,或是家屬一直盼不到,接見室就看到老人家在那邊哭。」林常務向我們形容所謂煎熬的場景。假釋被駁回要經過四個月才能再報,什麼時候會准沒人有把握,這樣的心情起伏等於是監所裡的不定期炸彈,對管理員而言,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因而他們希望能夠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並改革假釋制度,如果受刑人一定時間都沒有違規,就可以縮刑,如此一來,可以避免累進處遇制度造成的監獄化、假釋制度的不確定性造成的煎熬,並且讓同學在裡面也有一個具明確標準的、可以努力的目標,家屬也可以給予鼓勵。監獄的目的——到底什麼是「罪」?犯罪矯正的功能又是什麼?關於犯罪矯正的功能,往往被與醫療或是道德評價混淆,像是忽略毒癮跟酒癮牽涉的醫療問題,以及往往以懲罰、符合輿論要求作為目的,但社會的失能,以及社會能否接納更生人等等問題,則容易被忽視。「我覺得犯罪矯正是一個大哉問,因為他也非常困難,各層次、各面向。」林常務說道。
以「超收」為例,台灣監獄長期存在超收的問題,佔多數的受刑人是因為酒駕或毒品而入獄[ 註1],只是,監禁真的是面對酒駕跟毒品應該採取的手段嗎?對此,林常務表示,應該要重新檢討什麼是「罪」?什麼行為是「犯罪」?以毒癮來說,純粹施用毒品而未影響他人,應當是個人自由,為何可以用刑罰介入並評價為「犯罪」?其實值得檢討。如果理由是因為毒品傷身,那更傷身的尼古丁為何沒有受到相同的評價?如果是因為成癮性,那手機遊戲、網路、香菸似乎也都具有成癮性,卻也未見這些行為受到法律限制。退一步言,即使在應然面上,證立了吸食毒品應被評價為犯罪行為,實然面上卻也衍伸出許多問題,舉例而言,當吸食毒品被認定是「罪」時,社會上的污名化嚴重,讓使用者上癮造成身體負擔時也不敢就醫尋求協助,社會生活也受到影響,難以尋找工作順利謀生。
  • 註解1:法務部,監獄新入監受刑人入監時罪名。取自: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list_id=748
由於現況是施用者及販賣者皆罰,部分警察就有「養藥頭」而抓更多下游的作法——放任藥頭,讓他供應二、三十人毒品,需要績效時就抓兩三個施用者。甚至林常務曾聽聞,有警察趁著藥物成癮者戒斷現象發作、神智不清楚時,叫人拿毒品給他,然後當場逮捕。
在對於什麼是「罪」的反思與通盤檢討後,我們或許就不會將社會上困難的問題都丟給監獄,而造成現今的超收問題。很多時候,毒癮和酒癮同時也是醫療問題。其實,酒癮比毒癮更危險,酒癮在戒斷時很可能發生休克的狀況,呂理事長和林常務都認為,如果有酒癮的情況,應該要先到醫療場所治療,治療結束才來討論要不要有後續的刑罰執行。
「我覺得所有的成癮都是心裡有一個洞,要去找出那個洞是什麼。」
雖然現今監獄有輔導機制,例如戒酒班、戒毒班等,負責「找出那個心理的洞」,但現實面上仍然存在著無法完善執行的限制,在團班的狀況下,有些人可能難以敞開心房,或是由於輔導資源有限,老師也難以持續給每一位同學很多的支持。監所的輔導資源多寡會因各監所而有所不同,像是呂理事長與林常務位於的宜蘭監獄是家暴性侵的專門協會,因此有一個專區,但例如臺北女子看守所,輔導是在走廊上擺張桌子、椅子就進行,過程中人來人往很容易被打擾,輔導便也因此很難進行。在他們人生最低潮的一段,陪伴他們走一程「我的想法是,進來其實就是面對人生的最低潮,而我們的工作就是陪伴他們走完這一段。」林常務這麼說。
提及管理員與受刑人之間的關係,常務說,剛入行時他也和許多同事一樣,與監所的同學們壁壘分明,認為管理者就是管理者,而同學是被管理者,必須站在食物鏈的最頂端才能有效管理。但在監獄工作十年後,心境上也有所轉變。
「我開始真正去看到一個『人』,而不是他的罪名,或是他受刑人的身分。」
在心境轉變後,彼此之間的交流也隨之開始了。跟同學們的相處就和一般人與人相處一樣,至於能不能像朋友一樣,會不會談的上心?他說或許有,但最終的想法仍是希望他們出獄以後,能夠好好過日子,能夠把他忘掉是最好的。
呂理事長也表示,在平時他也是用對朋友的態度在與同學交談,但如果是公務上的事,就要區分很清楚,公事歸公事,私交歸私交。理事長也和我們分享他管理時的方法,他會先訂定好規則,而有人違反規則時,便會糾正。因為多年的經驗,看過無數形形色色的人,讓他可以看出不同人不同的個性,並因應他們的個性調整管理方式。例如,面對比較大咖的受刑人,他大多就會用開玩笑的方式來糾正,面對比較菜的,就會比較嚴厲,讓他知道規定並且遵守。理事長說,如果明知對方很大咖卻又不給他面子,反而會造成衝突——他的目的是解決問題,並非製造對立。結語——「一定要記得那些原則。」「好你們都是法律系,我要丟一個問題讓你們思考一下。」在訪談結束前,林常務這麼說道,當時我們笑了出來,但他接著提的問題卻讓我們一時之間難以回答,林常務說,這個問題他也曾經問過黃榮堅教授,當時教授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我來幫大家回答。我們都是罪疑惟輕、無罪推定。」
這個「簡單」的問題是:「在你們心裡,是除惡勿盡,還是除惡勿枉?」
的確,乍聽之下並非困難,教科書如此寫,老師也是這樣說,似乎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但是各位同學我告訴你們,到了實務界之後,是不一樣的。」林常務接著說。為什麼不一樣呢?或許在這之間的差距,其實是因為社會大眾和前端負責立法、辯護、判決的法律工作者,都太習慣以嚴刑峻法作為每一次面對問題的解方。
監所問題常常涉及法律、社會層面,但又不僅僅止於如此而包山包海,或許,我們可以首先回到源頭,重新思考什麼是罪、犯罪矯正的功能是什麼,並且討論在監所中的「人」時,能理解到監所工作人員與受刑人的權益,其實並非對立,而是一體兩面。

宜蘭監獄內的農田
訪談結束後,呂理事長帶著我們繞了宜蘭監獄的外區,一路上看著工場與農田、看著被精心設計過的花圃、看著矗立而無法遠望的高牆,「你們未來在從事司法工作的時候,一定要記得那些原則,因為你影響到的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那些或許我們琅琅上口的原則,在離開前,理事長突然對著我們這麼說。還剛在法律路上行走,舉步而維艱前進著的我們,那個當下才感受到,在整個司法體系下,執行第一線的後端,對於做立法、辯護、判決等等過程的前端,是那麼的殷切期盼。
那個簡單的問題,「你們現在不用回答我,我小小的請求是,你們放在心裡,如果有一天你們當上律師、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學者,面對學生的時候,如果你們想起來,我會謝謝你們。」林常務最後這麼說。

原文網址:​https://vocus.cc/article/62dec96bfd897800016b2f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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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社會遺忘的角落——台灣獄政工會與受刑人的二三事(上)

7/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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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撰文:劉子嘉、鄭立楷、陳采婕
有一群人,因為那支象徵正義的法槌槌落,長期身處社會豎立的高牆另一邊,逐漸為外頭的人所遺忘,那便是監所,監所裡的工作人員與受刑人。那麼,同樣身為社會上的一份子,您是否曾經關心過,台灣的監所體系是如何運作的呢?從刑事被告轉變為受刑人,那些罪犯究竟會面臨什麼樣的生活環境改變?以及,您是否曾經好奇過,每天悉心照料、管理著我國為數眾多的受刑人,這些監所工作人員的工作日常?
這次訪談,我們實際走訪宜蘭監獄,並有幸邀請到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獄政工會」)的呂宗倫理事長及林文蔚常務監事,和我們分享他們在職場上的所見所聞,跟隨他們的視線,帶我們一窺在高牆另一邊天翻地覆的生活樣貌。

與呂宗倫理事長和林文蔚常務監事攝於獄工辦公室(暨員工宿舍)台灣獄政工會的起點——圖文日記談及獄政工會的成立,林文蔚常務表示,一切都得從他提起筆畫下監所日常圖文日記開始說起。
當時他的個人畫展首次展出,便吸引許多人前往參觀,也因此接觸到許多監所議題相關領域的夥伴,像是現任監所關注小組的陳惠敏理事長、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林欣怡執行長等等。在與人群的交流中,讓他第一次意識到:這些對他再日常不過的工作環境,似乎是社會大眾並不熟悉卻又殷切關注的公共議題。然而,雖然畫展在社會上造成廣大迴響,卻有許多監所內的同仁並不理解他,認為他總是一味地幫受刑人說話,卻對監所內工作人員的工作權益毫無關心,此外,由於他的畫作向大眾揭露了監所內的某些真實面貌,讓上頭的長官感到不安,施壓的力度也愈來愈大。歷經這些種種,於是和宗倫以及幾位有心改變職場的同仁討論後,才有共同創立獄政工會的念頭。

林文蔚常務的圖文作品
「我純粹是從一個納稅人的角度出發,我每年繳了這麼多稅金給政府,但是我在自己的職場上,卻看不到它帶來任何改變和達成任何的目的。」林常務說。
面對同仁的不諒解,他也解釋道,過去大家總是抱怨工作累又壓力大,但這些辛酸淚卻少有外人知。就算表達出來,人們也對此無感,因為社會上多數人的注意力傾向聚焦於受刑人本身的權益。那麼,如何讓自身所處的工作困境得以被看見、被解決?事實上,受刑人權益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權益是息息相關的——唯有資源到位、程序和管理透明化,他們的工作才不用一直處在高壓而黑暗的環境之中。
於是,他希望可以藉由這個組織,為台灣的犯罪矯治步上正軌盡一份心力,也希望透過集結同仁的力量,真正改變現存的職場環境。
而根據法律規定,公務人員目前無法依照《工會法》成立工會,因此,獄政工會其實是依照《公務人員協會法》運作,雖然工會、協會兩者在和機關協商與訴求制度改革的力度上顯有差距,但呂理事長表示,有這一個組織的存在,讓他們至少能直接跟矯正署對頭,在提出訴求時,團體的力量能帶來的影響也遠大於個人所能達到的。工會的運作及現況平時工會的接案模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是同仁主動來尋求協助,二為關注輿情是否有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林常務表示,像是近期工會提出來討論的平調黑箱議題[ 註1],就是在靠北監所和監所小窩上,大家不斷在討論的。一旦遇到情況,他們就會直接以工會的名義寫相關公文至矯正署,提出問題並表達訴求。不同於過往個人向上層一一寫陳情信最終都石沉大海,透過工會,他們還能隨時行文至矯正署關切處理的進度和情況。
  • 註1:台灣獄政工會,平調黑箱不公,拒絕特權插隊。取自:https://reurl.cc/veX9za
目前全台大約有五、六千名監所工作人員,包含管理員、教誨師和職務代理人等,然而,實際上加入工會的人數卻不算高。對此,呂理事長表示,可能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一般監所同仁會以為這個工會主要只協助管理員的業務,但其實不是,那這方面可能我們的宣傳力度要再加強。第二,許多基層人員害怕加入後會從此受機關打壓,就像在外面一般企業裡一樣,工會成員畢竟是站在機關對立面,因此,被打壓的情形或多或少無法避免。再者,其實無論同仁加入與否,只要遇到困難,我們都還是會提供幫助,所以持觀望態度的同仁很多。」呂理事長這麼說。日勤夜勤大不同獄政工會長期在處理與爭取的,是所謂的「工時與工資」問題。監所裡隨時都有戒護需求,所以必然要有人承擔夜間值勤的工作,目前管理員們的值班制度分為日勤與夜勤兩種,並依循不同的班表。日勤能比照一般公務員享有例假、見紅就休,在上班日從8點到下午6點上班,包含8小時值勤加上2小時備勤。至於夜勤管理員則需全年輪值,僅遇國定假日可擇日補休而沒有例假,每次上班時間從當日8點到翌日9點,包含了值勤16小時與備勤9小時。而其輪值輪休可能如下(視各監獄人力與收容規模調整):
一、值1天休2天+值1天休2天 (每週工時達50hr-70hr)
二、值1天休1天+值1天休3天(每週工時達50hr-70hr)
三、值1天休1天+值1天休1天+值1天休3天(每週工時達75小時)25小時勞動現場——夜勤過勞基本上,夜勤每次25小時的勤務,在早上8點到晚上8點之間和日勤的勤務是一樣的,其中會有3小時的備勤時間。在晚間8點到翌日早上8點則為值班6小時加上備勤6小時,但所謂備勤6小時並非完整的休息時間,會被切割成像是「值3+備3+值3+備3」這樣的零碎片段,且只要一有戒護事件發生就要立馬支援,所以管理員實際上難以獲得完整而充分的休息。至於第25小時,也就是翌日8點到翌日9點為交班時間,需要清點人數與交接收容人行狀後回報勤務中心。
據林常務所說,制度原本是24小時,可是為了因應監所開封[ 註2],便逐漸延後成25小時,但這延後的1小時並沒有報加班費,反而是視為值班的最後1小時。因此,管理員名目上領8小時的備勤費,實際上卻是備勤了9小時,這樣的狀況直到2017年8月的國是會議決議增加監所危險津貼時才一併修正。當時矯正署長還表示自己「幫大家爭取到備勤費增加一小時」,但林常務並不以為然:「我心裡想說,這個只是補回去而已啊,怎麼叫爭取勒?」此外,他也指出在時薪的金額計算上,夜勤的備勤費過低是長期存在的爭議,連法警、書記官的值班費也都是一個小時70元,這已儼然成為「司法系統的共業」。
  • 註解2:受刑人於「開封日」會踏出舍房到監所附設的工場作業,並可獲得一定數額的勞作金。
「以前的想法都是說這個叫『津貼』,就是說我送給你一塊麵包,讓你們過一個晚上,所以我們以前叫『夜點費』。但這個東西已經不合時宜,今天應該叫『補償』。」林常務明確指出兩者意義上的差異:津貼隱含「恩給」的性質,無法反映管理員付出巨大身心代價理當獲得「報償」的現實。
而另一個讓夜勤管理員不滿的是,備勤費和危險加給[ 註3]的不同酬現象。備勤費方面,日勤2小時的備勤可以領380元,平均1小時可領190元;夜勤9小時的備勤可以領630元,平均1小時才70元,兩相比較之下實在天差地遠。危險職務加給方面,從2019年開始,危險職務加給自20年來的3,000元,調整為監獄九所(台北、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高二、屏東、宜蘭)與看守所一所(台北)支4500元,其他各監所支4000元。對於這樣的調整,林常務首先針對有區別的金額給付表示批評,認為在現實上很難找到一個明確的標準,去區分並界定各監所的危險性,接著他質疑矯正署爭取調整的力度,一來是金額上並沒有給予危險津貼最高級的數額,二來是矯正署調整津貼參考的依據為物價波動,對此,林常務直言:「物價波動跟我們的危險程度到底有什麼關聯?這個東西不應該是補貼你去買日用品欸,而是我們的身家性命啊!」 矯正署似乎只懂得調高數字,卻未能站在基層的角度出發來看待這些爭議問題。
  • 註解3: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 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改善的曙光或照妖鏡?——釋字第785號解釋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比照上述班制,可以發現管理員的每週工時遠超過一般公務人員,而這般對工時的不同保障,是源於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有關對特殊業務機關規定採取輪休輪班制度,排除週休二日的適用。本條規定於109年,因其未訂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被釋字第785號解釋以違反健康權和服公職權而宣告違憲,須於3年內訂定符合憲法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而司法院大法官也在基隆監獄同仁聲請釋憲後,做出108年度憲二字第533號不受理決議,再次闡明監所工時與補償問題為釋字第785號解釋範疇。
在大法官解釋過後,訂定有關服勤時數框架性規範的責任再次回到了行政部門,但矯正署對釋字第785號解釋的處理態度卻是消極應對和撇清責任。在法務部長和矯正署長被邱顯智立委質詢之後,矯正署沒有規劃相應調整措施一事被揭露,林常務從台北監獄(下稱北監)的同事得知,署長匆匆地叫北監做出「12小時制」班表,但該班表評估之人力、財力依據均為北監資料,「只有北監才玩得起」,林常務說。之後矯正署讓北監12小時制方案丟到群組、消息被瘋傳,使監所工作人員心生恐慌,若是實施12小時制,上班將變得更頻繁,薪水是不是會因此減少?接送小孩等生活作息將會亂了套。事後,矯正署在面對邱顯智立委詢問時,卻表示這是北監自己規劃的,跟矯正署沒有關係,毫無意願承擔責任。
此外,雖然矯正署有多次針對工時問題開會討論,但會議中卻缺乏基層的聲音,往往僅邀請到戒護科長,但科長通常更在意的是排班好不好排,實際排班運作下科員的福祉可能就較少機會被提出討論。同時,獄政工會也發現,矯正署明明有開會,但內網卻調不到會議紀錄,以立法院為管道調取紀錄也被以「內部會議不公開」拒絕。筆者認為,最能顯露出高層不重視基層聲音的,要屬一次突襲式的開會:在矯正署被邱顯智立委質詢後,矯正署匆匆通知工會後天開會,然而獄政工會的人員在公文系統卻無法打開開會通知的公文,也無法向科長請假,「就是用這種突襲的方式,其實就是擺明了不是想要讓我們去的!」林常務如此解讀。
當被問及過勞問題和薪資爭議的解方時,呂理事長提出應參考《勞動基準法》,修正日夜間值班計入工時的規定,將日間及夜間備勤均算進工時,並且需為夜間工作提供津貼,才能使夜勤工作具備充分誘因。而林常務則提到夜勤要回歸上一次班24小時,若有第25小時,則應報加班費。至於短期來講,也就是釋字第785號解釋做成3年內,呂理事長倡議夜勤人員的日間備勤費要先比照日勤,晚間備勤的7小時比照法警能有3小時的折算補休。錢少事多­­,至少讓我離家近——平調黑箱一樣不被公開、不為所知的,還有管理員的調遷問題。如同公務員可以調到不同單位,管理員們也有調任的機會,而許多人也確實傾向調任到離家近一點的監所。只是,問題出在整個平調的過程並不透明,管理員在填完自己的平調意願和單位優先順序後,依規定會按年資、考績、敘獎算出積分來排序,並依積分和志願確定結果。
然而,這個積分沒有公式可循,也看不到自己的積分,甚至連同機關職缺有多少人一同競爭都無從得知,不同於警察、老師的調任可以查詢積分和排名,監所平調充滿了黑箱操作的可能性。呂理事長提到,機關缺額理應是平調先分發,仍有缺才會給新進分發,但某次明德外役監兩個缺都直接留給新人,對外則宣稱是老同仁對於此業務的意願不高,或是老同仁不願意學所以不會用電腦。調任的的種種爭議,只剩監所的說詞,而沒有鐵證的數字。難以呼救的身心健康處境由於長時間處在高壓和不友善的職場環境,管理員常常身心俱疲。以身體健康而言,長時間配戴警棍可能導致椎間盤突出,且長期站立與走動巡視舍房,也會導致靜脈屈張與足底筋膜炎找上門。最難受的莫過於女性同仁,林常務表示,監所工作使很多女同仁經期混亂,甚至曾有過懷孕同仁流產的事件發生,而礙於人力不足的沉痾,同仁請生理假或產假不是無法獲批准,就是怕造成其他同事負擔而幾乎沒請過。身體不適卻難以請假的職場文化究竟源於何者?也許可以從長官對同仁身體不適的反應看出端倪:曾有懷孕的同仁在傍晚收封[ 註4]檢身時實在站不住,拿一把椅子坐,卻被目睹的長官訓斥認為是在偷懶。而林常務也分享自身經驗:某次他值班時被車撞而輕微腦震盪暈眩了好幾天,因工作地點是車檢站,回去上班時仍必須一直閃車、跨過地溝(使人能到車底下看的一種舊式設置),如此的工作條件是他當時的身體難以負荷的。當他向監所提出希望能暫時調整勤務時,監所方不願意,林常務只好提出要請假,卻換來一句「那我們就沒有人啦!」他聞之火大,揚言那就等著被記曠職好了,自己要丟下勤務去醫院。「結果他們人馬上派過來,怎麼會沒人?有這樣的爭執,這就是為什麼有些同仁他們出了車禍還是怎樣,寧可一直待在家裡,不願意回來上班。」林常務說道。
  • 註解4:受刑人在開封日於工場作業的時間結束後返回舍房,稱為「收封」。
除了肉眼可見的身體健康外,管理員難以被旁人覺察的心理健康也未能受到充分保障。有創傷壓力的同仁通常會被視為個人抗壓性不足,戒護科長可能不願為了同仁身心問題而調整排班,監所提供的員工輔助方案也因使用率低而未能發揮成效。從管理員的視角出發,多半擔心會被標籤而影響年終考績,反映出監所上下層之間的不信任。從心理師的角度而論,監所內心理師已有輔導受刑人的業務在身,可能無多餘心力充分處理監所工作人員的需求,林常務從認識的監所心理師得知,按理這類員工協助方案的心理師應該要先受訓,但監所每次啟動方案時就只有一紙公文,也顯見並沒有真正給予同仁這方面完善的資源和支持。談及如何改善現況,林常務則建議以「公家出錢,委外辦理」的模式,避免長官得知晤談者資訊,也不會過度加重監所內心理師的業務。衝突的兩端?——管理員勞動條件與受刑人人權在訪談之前,我們聽聞監所工作人員曾經表示過,倡議組織在關注受刑人權利時,沒有考慮到會因此增加管理員們管理上的困難,造成工作人員在本就糟糕的勞動條件下,增加更多難以負荷的壓力。我們藉機詢問了林常務及呂理事長的看法,出乎意料地,完全與我們原先預期的不同。
「在『靠北監所』或是同仁之間常常流傳一句話:『受刑人有人權,難道管理員就沒有嗎?』」林常務與我們分享道。在倡議組織「監所關注小組」成立後,辦過幾場監獄的參訪,在第一次參訪的座談會中,林常務被一位同仁站起來罵了一頓,同仁說:「你知道我們管理員多辛苦嗎?我們備勤室颱風天的時候天花板還掉下來!」並且質疑林常務都沒有在幫同仁講話。
「結束之後,我跟冤獄平反協會的羅士翔律師,還有公視PNN的那個吳東牧,就走出去,他們兩個就講說『我覺得好像怪怪的耶』,我就說『沒有錯啊,我也覺得』。」
那個「怪怪的」感覺,源自於不一樣的兩者被混為一談了。倡議團體是針對受刑人在國家的強制力之下,他的人權仍該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而監所同仁很辛苦的確是事實,但這樣的辛苦,是監所勞動條件長期以來不受重視的結果,這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討論。矯正署是因為被倡議團體關注與質疑,所以開始改革以保障同學的權利,但監所工作人員若自己都不敢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訴求,矯正署當然不會重視,更遑論改善?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今天為什麼要成立這個獄政工會,我覺得那個目標就應該是要放對,跟把所謂人權層次或樣態做釐清,一個是勞動權益,一個是國家強制力下所應該保障的人權,是不一樣的事情。」
其實,不同於我們原先想像的:當受刑人權利提升,就會導致管理員處境更艱難。林常務清楚地說道,其實受刑人的生活環境就是管理員的職場,當受刑人的生活環境品質有所提升,那也就同樣提升了管理員的勞動品質。舉例而言,現今的監獄採光差、通風差、沒有冷氣,夏天非常悶熱,管理員夜間值勤時也只有小小的一盞燈、很傷眼力,衛生條件也差,如果能夠改善監所的環境,事實上,也能夠同時改善管理員勞動條件差的問題。
至於受刑人的人權提升時,會不會造成管理上更困難?林常務表示,這其實是一個迷思。過去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時,關於申訴的規定從一個條目擴張成一個章節,確實造成管理上很大的衝擊,有些同仁也表示「那都不要管了啊」。「但是換一個角度想,你這些東西開始擴張成一個章節,可能很難適應沒有錯,管理上衝突一定會有,但是這個其實是走向法治化的一個起點,接下來就是法律攻防,我覺得就沒什麼好講,就法律攻防,其實彼此之間武器對等,我覺得沒什麼不好。」林常務這麼說。呂理事長也表示,法治化的好處,便是當今天大家都依法行政時,處理申訴反而更容易,只要證據攤開,就能確定是否成立。注重人權保障表面上看似造成管理困難,事實上反而因為法律的明文化,解決了法條不清楚時,責任難以釐清的問題,其實是使管理員在執行職務上更有保障。
然而,當同學權利提升的同時,若沒有做好全盤的考量,就可能造成問題,呂理事長以「外役監制度」為例,因為必須雇用大量人力看管其中的受刑人,對監所本就吃緊的人力造成了極大的負擔,因此,在改善同學人權的同時,也應先完善監所的人力配置,在人力配置到位的情況下,才可能真正落實受刑人人權。小結:這次的訪談成果分成上、下篇,在上篇中,呂理事長及林常務與我們說明了獄政工會的成立與工作人員的處境,並且帶出了一個思考:管理員的勞動權益與受刑人的人權其實是一體兩面的,當我們在關心受刑人的權益時,其實也是在為了工作人員的職場環境爭取著。接下來,在下篇中,呂理事長及林常務將與我們分享他們對於目前監所環境與制度的看法,以及回到監獄、受刑人、罪的本身進行討論,敬請期待。

原網址: https://vocus.cc/article/62dec690fd897800016b262c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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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工出席人總會議提案

7/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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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草案第七條中,明列矯正人員為輪班公務員,但「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第五條卻獨漏矯正 ,矯正人員應被納入加班支給辦法但書規定,不受支給時數上限及專案加班費核准程序限制。此事攸關矯正同仁權益,應儘速將矯正人員納入。

​#矯正人員不應被邊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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