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獄政工會「獄政輪班制人員/全年工時試算」顯⽰,獄政人員每月平均基本需要執勤11趟,每輪25⼩時,每年在戒護區時數就已⾼達3,300⼩時,平日退班休息時數剩下不到860⼩時,如同過去警消⼈員例⾏性每月加班待命100⼩時的辛勞程度。
過去在扭曲的制度下,輪班制戒護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員等,每趟執勤中僅有16⼩時被計入工時,其餘9⼩時算入備勤補償費,不計入基本工時。全年僅被核算2,112⼩時工時,剩餘1,188⼩時的備勤時數,則以每⼩時63~70元折算備勤補償費,遠低於民間日夜間待命—基本工資/240⼩時(96.25元)的合理補償。更遑論20:00~24:00小夜時段,合理應以1.33倍加成計算(128元);24:00~08:00大夜時段,合理應以1.66倍加成計算(160元)的深夜補償。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更大的問題在於,早年監察院審計部對於此套計算⽅式的定義上過於嚴苛,在機關備勤待命期間已經形同放棄個人時間,實質上並無法享有完整的個人自由;因為需要待在戒護區或其他特定場域,限制個人通訊設備使用,隨時要注意「緊急集合鈴」響起,必須第⼀時間馬上著裝支援。呼籲審計部應協助說明並改善,為何備勤明明限制了⾃由,卻不被計入基本工時?整年待在戒護區超過三千小時,基本辦公時數卻不足,還被要求拿個人特休假、補休假等天數來折抵定義,荒謬至極。 過去公務體系內缺乏與社會倡議溝通管道,導致問題長久被遮掩,社會上根本不知道問題發⽣的嚴重性。2020年新設⽴的國家⼈權委員會,由監察院陳菊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在2021年5月召開與社會團體對話座談會,正式邀請獄⼯代表出席,對此問題表達關注。會中例如王幼玲委員、田秋堇委員、高涌誠委員、紀惠容委員等國家⼈權委員們,長期⽀持「獄政⼈員值得被善待」的理念,期盼共同讓獄政人員人力不足與預算不足的困境做出改變。 終結補班謬誤,提出修法對案 依釋字785號意旨—「輪班制⼈員超勤⼯時上限及合理補償措施, 得與基本⼯時與酬勞待遇分別計算,以訂定符合健康保障的框架性補償措施」,建議⾏政院⼈事⾏政總處參考採⽤以下⽅案:可先提請將《公務員服務法》草案第11條,「公務員辦公時數每週40⼩時」,加入但書「輪班制⼈員併計備勤與待命及值宿時數達前段時數者,得視同辦公時數,不在此限」。唯有明確入法,才得以解決休假時數受剝奪的困境,改善輪班制人員的社會⼼理健康。 此外,應明定延長工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5小時」,避免長期累積過勞風險。最重要的是,每月延長工時中,第46⼩時至第53⼩時—前八小時,應比照例假日延長辦公時間補償的原理—以「2.33倍數計算」,第54⼩時至上限第60⼩時—以 「2.66倍數計算」,作為個⼈家庭照顧、⾃我照顧時間等⽅⾯,社會心理健康損失的合理補償措施。 緩解超收現象,監獄僅能收容四萬⼈ 建議法務部矯正署應持續朝精簡「非核⼼事務」⽅向上規劃。每月輪班從11趟降為9趟,每趟24⼩時,換算全年個⼈在戒護區時數減至2,700⼩時,提升退班休息時數維持達1,460⼩時。此相當於每月加班60小時的⾟勞程度,且長期累積仍具備過勞風險。2021年5、6月期間,因為疫情停⽌法院開庭,全國收容人數⾃六萬人降至五萬人,看似已緩解超收現象。 但依據合理的戒護⼈⼒比,應⾃1:10提升至1:5,以及符合曼德拉規則第13條及紅⼗字國際委員會(ICRC)的⼈均樓地板⾯積—應⾃2.3平⽅公尺(0.7坪)提升至3.4平方公尺(1坪)。台灣符合⼈權價值合理的「法定容額」,應維持在二萬五千人至四萬人之間。也就是說,目前其實遠遠超收⼀萬人。也難怪,戒護人⼒與經費永遠難以增補到位。 降低法定容額及持續增補核⼼人力後,才有空間依照⼀般性工時制度標準,將輪班制獄政人員每月執勤最終「降為7輪」,每趟24⼩時,全年個人在戒護區時數將正常回歸為2,100⼩時,全年個人退班休息時數則可恢復為2,060⼩時,這才算是正常合理的健康工時制度。若無法達成,將可預⾒未來五年後的統計資料上,戒護⼈員的隱形⼯殤問題,在職亡故⼈數依舊會持續攀升。 調高備勤費,謹慎使用獄政設施 ⼤夜間⽣理補償措施包含「⼤夜間津貼」及「夜間補休」,也就是應合理調整「值宿備勤費」⾃70元提⾼至「基本⼯資除以240⼩時」之96.25元,可適⽤於⽇間備勤;並考量深夜應加成計算,即為⼩夜間備勤1.33倍—128元,以及⼤夜間備勤1.66倍—160元。 綜合上述,每趟計算起來,「值宿備勤費」⽩天2⼩時、⼩夜3⼩時、⼤夜3⼩時, ⼀趟⼤約是⽩天193元、⼩夜384元、⼤夜480元,⼀共1,057元,比⽬前以70元乘以9小時的630元,需多出近七成才算合理。 每月11趟試算,新制備勤費是11,627元。9趟計算為9,513元;7趟計算則是7,399元,皆較現⾏每月11趟班6,930元,增加469元至4,697元不等。以全國六千位夜勤⼈員計算,粗估矯正署每年⼈事費編列需增加逾2千8百萬元,占矯正署常年獄政⼈事預算規模約70億元之0.4%。 獄政機關巧婦難為無⽶之炊,期盼行政院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政府投資的407億元),能在五年內順利布建完成,並配合司法院國民法官新制上路,以及司改2.0「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的設⽴,使社會大眾及各級法院更嚴格謹慎地使用獄政設施,不要隨隨便便把人關進來,這才符合刑罰謙抑的思想,善用資源,創造有希望的人⽣。 原文網址: 謝演應/【獄警與過勞(下)】高壓、高工時卻低薪的勞動困境 | ETtoday法律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9/2155701.htm#ixzz7UY3WvNIW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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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監獄及看守所等單位,多位處地理偏遠或交通不便的地⽅,同仁上班仰賴交通⾞接駁或者⾃駕交通⼯具前往,單趟通勤時間平均約在40分鐘至⼀⼩時間。再加上全台僅51處矯正機關,有半數同仁離鄉在外地⼯作,相關衍伸出包含⼯作宿舍租⾦、長途通勤費⽤等開銷,都是⼀⼤隱形負擔。
此外,⼀般看守所夜間經常要辦理從檢察署羈押⽽來的收容⼈,辦理新收戒護檢身、⼈別辨識、攜入⾦錢及物品保管等法定流程,以及換裝、日用品發放及夜間配房等事務,忙碌與所需的慎重程度並不亞於⽇間開封時期。中央台事務⼈⼿不⾜時,備勤⼈員就會需要著裝⽀援,⽽中斷睡眠。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而⼀般監獄每週也經常有例⾏的機動移監⼯作,考量路途遙遠,常運⽤夜間進⾏;或經常有戒護外醫等勤務需求,⼈⼿不⾜,備勤值宿的同仁就會需要⽀援⽽中斷睡眠。合署辦公之機關,綜合了上述兩⼤類型事務,夜間也同樣忙碌。如果因職務有需求將之常態化,則應加以⽴法制定「合理的⼯時上限」框架與「超勤的補償」制度。 收容⼈⾃主管理措施,矯正署未善加利用 許多法令制度已授權收容⼈可以⾃主管理,但矯正署並未善加利⽤。例如《⾏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規定,⼀般監獄在夜間收封時段,對於將要復歸社會的「⼀級收容⼈」得不加以監視,僅需留守注意突發狀況,例如⼼臟病發、氣喘發作等。但⽬前監獄舍房分配⽅式,依舊是以⽩天收容⼈⼯場作業類別分類,將⼯場相同者,夜間分配在同⼀教區的舍房,以利⽇間開封隊伍整齊與戒護安全,無法落實按累進級別分區配房,故難以區分不同戒護強度,造成戒護⼈⼒調度彈性受到壓縮。 此外,2020年7⽉中通過的《監獄⾏刑法施⾏細則》第43條修正新規定,針對⼤量的慢性處⽅箋等安全性藥品,收容⼈得採⾃主健康管理及服⽤,僅需留意少部分精神科安眠藥或其他管制藥品。但⽴法通過已⼀年半,推⾏落實的機關卻不到⼀成。 釋字785,應聚焦睡眠中斷與備勤扣抵⼯時過長 依據釋字785號解釋⽂,⿈昭元⼤法官及蔡烱燉⼤法官在補充意⾒書中明確指出,法律應明定「輪班制⼈員每⼀服勤⽇應有至少五⼩時之連續休息 」且「⽤餐及睡眠時間得⾃⼯時中扣除者,以每八⼩時為上限」換⾔之,⽬前夜間僅間隔休息三⼩時輪流值勤的三三制輪班⽅式並不合憲,九⼩時備勤亦不合憲。如果輪班制⼈員夜間連續睡眠不滿五⼩時⽽中斷睡眠者,應將該全部的睡眠時間都納入⼯作時數計算。 現⾏內部執勤⽅式,令少數負責監督的管理幹部,其中⼀位上半夜休息時間(20:00~02:00),另⼀位下半夜休息時間(02:00~08:00),並搭配⼀至⼆名戒護管理員站「頭尾班」—夜間休息時間為(23:00~05:00),兩股各數⼗⼈中,僅少數不到五⼈,連續睡眠可達各六⼩時。其餘超過七、八成戒護管理員,睡眠時間各三⼩時(例如,20:00~23:00及02:00~05:00)分段睡眠/輪值,長期難有完整連續睡眠休息。 如現⾏運作制度,受限於⼈⼒及經費等正當因素考量,在釋字785的要求下,仍需要訂定相對應的合理補償措施,並回歸24⼩時制—08:00下班,以減少超額一⼩時的扣抵⼯時,並彌補分段睡眠造成⽣理時鐘紊亂的損耗。 現狀的隔日制為多數同仁歷經⼆⼗年來所調整適應,有其歷史脈絡,為考量獄政安全穩定性,以及現況獄政經費、⼈⼒皆不寬裕,韌性不⾜,難以⼤規模調整班制。且釋字785號解釋⽂的關鍵點,並非宣告「勤⼀休⼀」的班制不合憲,反倒是肯認其容有常態性存在的空間。重點是必須明訂⽴法授權,且正視輪班制⼈員夜間健康保障,例如「長期不滿五⼩時的分段睡眠—夜間三⼩時輪班」及「⽤餐及睡眠時間扣抵⼯時超過8⼩時—備勤9⼩時」所造成的健康問題。 持續超過⼆⼗年難解的輪班制度,這些年已令許多戒護⼈員的身體,嚴重亮起紅燈,盼能充分受到社會⼤眾關注,並促成改善措施。 原文網址: 謝演應/【獄警與過勞(中)】正視輪班制⼈員夜間健康保障 | ETtoday法律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8/2155398.htm#ixzz7UY41ezHk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過勞之島是台灣最難解的全民議題,不論勞工或公務員皆陷入相同困境。
二⼗年來,國⼈對週休⼆⽇,單週基本⼯時40⼩時,已非常適應,換算相當於每年基本⼯時為2,080⼩時。參考勞動部及銓敘部發布相關的「過勞認定標準指引」—全年工時累計達2,620⼩時,過勞風險便會隨之增加,若達3,040⼩時者,則具有引發腦中風、⼼⾎管疾病及死亡的危險。此標準是守護國⼈健康的共同底線。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近年來,輪班制公務員,例如獄政⼈員,加上備勤待命或值宿的時間,每年遠遠超過3,300⼩時,嚴重壓縮平⽇個⼈時間。在兩年前的司法院⼤法官釋字785號解釋⽂的⼀道曙光後,揭⽰保障輪班制公務員健康權的重要性,並限期三年內⽴法改善,考試院隨即做了許多努⼒及調查,並於2021年10⽉提出修法草案。關鍵的最後⼀年期限,⾏政院相關各部會應該設法理解輪班制⼈員相關基本⼯時的認知上的差異,尤其是備勤待命不被計入⼯時的問題,並增加輪班⼈員夜間值宿中斷睡眠的⽣理補償⽅案,規劃合理的超勤加班補償倍率,以維護《憲法》保障個⼈身體⽣理及社會⼼理健康權益。 犧牲睡眠,換不回流失的健康 ⼀天24⼩時,全年共52週,相當於8,760⼩時。政府機關⾃2001年1⽉1⽇起,全⾯實施週休⼆⽇,再加上元旦固定休假⼀⽇,全年例假⽇休息⽇的框架保障達2,520⼩時。輪班制的公務員,例如獄政、司法、消防、警察、海巡、關務、移民、醫療、交通運輸等也不例外。 ⼀般成⼈,平常⽇除了睡眠外,還夾雜了個⼈通勤、⼯作與進修、家庭及⾃我照顧、運動與休閒等的時間。當我們清醒時,無論從事動態或靜態活動,都會慢慢累積身體的疲勞,需要靠睡眠來恢復;常態⽽論,⼈體維持健康所需的「清醒/睡眠」時間比,⼤約是2:1。 也就是説,連續活動16個⼩時,身體就需要連續6~8⼩時睡眠,姑且先不論「分段睡眠」長期造成影響內分泌調控機制的複雜性,為維護⼈⼈享有必要的睡眠,全年平⽇應需要有1,560~2,080⼩時。這也符合2019年11⽉底⼤法官釋字785號解釋⽂,所謂合理的時數框架,以維護《憲法》22條所保障⼈民的概括性基本健康權。 戮⼒職務,卻換不回家庭時光 上班族扣除平⽇睡眠時間,保持清醒時,有⼀半是上班時間,全年約占2,080⼩時,但常因⼯作事務龐雜與長期⼈⼿不⾜,造成⼯時延長;另⼀半則是私⼈時間,以調節社會⼼理健康。制度上,除非有特休假或⼯時框架的保障,否則個⼈時間常常會不⾃覺地被犧牲⽽縮短。 2020年11⽉底考試院銓敘部發布「公務⼈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指出連續加班每⽉達45⼩時,且持續⼀個⽉、⼆個⽉、三個⽉,甚至半年,隨⼯時延長則會造成過勞、罹病或致死風險增加。每⽉加班80⼩時則易成為腦中風、⼼⾎管疾病等過勞危險的成因。 ⼀般勞⼯及公務員的基本⼯時每週都是40⼩時,⽽例外規定,並不是說可以無限制加班,《勞基法》單⽉加班上限為46⼩時,或每三個⽉不得超過138⼩時,相當於全年設有552⼩時的上限。民間企業普遍存在「打了卡再繼續上班」違法的問題,也是長久難以解決的職場⽂化問題。 兩個⽉前,考試院⿈榮村院長拍板送出的《公務員服務法》新制草案,明定公務員單⽉加班上限為每⽉60⼩時(第11條修正110年10⽉15⽇函送國會草案),相當於全年以720⼩時為上限。不過,缺乏每三個⽉歸零的調控機制,則可能會成為公務員普遍皆過勞的開端。 因為依照草案設計,全年併計延長⼯時將為2,800⼩時,相對個⼈剩餘1,360⼩時,換算每天平均剩約5⼩時,長期持續將累績過勞因⼦,增加⼼⾎管疾病、腦中風等職災風險。建議應評估設⽴「每三個⽉平衡歸零」的資訊化稽核系統,作為⼯時管控措施,避免長期延長⼯時累積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勿讓「⾦山⼩編過勞」的憾事⼀再發⽣。 ⽬前考試院修法版本在延長辦公的時數上,已逾越過勞健康保障參考指引的風險時數,且缺乏調控機制,更遑論未來若想⽤過勞的公務員,落實⼀般勞⼯的勞動檢查,改善⼀般勞⼯過勞的問題,更出現邏輯上的謬誤。 備勤納入基本⼯時,才是最有感的員⼯協助⽅案 「每⽉累計45⼩時的過勞風險觸發線」在《勞基法》規範百⼯百業中,早已⾏之有年。考試院討論出每⽉60⼩時上限的草案,兩個⽉來飽受各界爭議,也將使得原本保障各⾏各業輪班制⼈員個⼈⽣理及社會⼼理健康權的界線,付之一炬。 顧及國民健康保障,更應該優先建⽴合理的補償制度。例如,在延長辦公時間超過45⼩時至60⼩時之間,應該有兩倍以上的加班補償,彌補個⼈剩餘時間相當於例假⽇辦公⽽造成的社會⼼理損失。公職⼈員的職責必須聚焦在,辦公期間對法令底線價值的貫徹與守護的義務,⽽非建⽴在個⼈辦公之餘—私⼈時間超越健康風險的剝奪,因為公務員也是⼈。 再者,24⼩時輪班制⼈員備勤的價值,早期定義上不僅不被算入基本⼯作時間,還被要求額外扣休假來折抵補上班時數,更是壓縮所剩無幾的個⼈時間,常年造成內部商調頻繁、高離職率、職務經驗傳承斷層等問題,也成為司法安全網的隱憂。尤其是當⼀個⼈平⽇的下班時間被不斷漠視壓縮,長期的社會⼼理健康狀態便會亮起紅燈,職業倦怠感、⾃我價值低落、社會疏離感等現象便會油然⽽⽣。 如此的⼯時困境直到2015年,陸續出現各級法院有關「備勤計入⼯時」的正⾯判決後,才出現⼀道曙光。 最⾼法院採納德國法學者建議,並描繪了相關各種⼯時名詞定義,法官判定職場機關應將執勤⼈員在機關內的「備勤時數」與「待命時數」皆視為⼯時,⽽僅容許休假待命的「候傳時間」(on call),得排除於⼯時外。且於2017 年⼩英總統召開的總統府司法改⾰國是會議的總結會議中,委員們也正式表決形成共識決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充分檢討獄政⼈員班制並改善過勞的問題。 無獨有偶,2019年勞動部更做出函釋,預告廢⽌有關於類似夜間保全或留守待命⼈員等,於職場備勤待命時間得不計入⼯時的規定,並於2022年元旦⽣效。而最欣慰的是,2019年司法院⼤法官釋字785號的誕⽣,開啟對重視健康權保障的探討,終於使得獄政⼈員重新燃起了新希望。 原文網址: 謝演應/【獄警與過勞(上)】全年備勤待命怎不算工時 | ETtoday法律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7/2155345.htm#ixzz7UY5s9sNg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